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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保障住宅租賃關係 四類租賃契約全面納入規範

2018-06-26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簡稱租賃條例)將於今年6月27日上路,為全面促進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保障租賃雙方權益,租賃條例施行後,民眾新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或委託管理住宅租賃契約,均應受新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約定)及不得記載(約定)事項之限制。 內政部表示,依租賃條例規定,租賃契約具消費關係者,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非具消費關係者,其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由內政部定之。內政部為提供住宅租賃或委任雙方更全面性之保障,依租賃條例之授權,研訂之契約包括: 一、非具消費關係之住宅租賃契約: (一)「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簡稱一般租賃契約),適用房東非為企業經營者。 (二)「住宅包租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簡稱包租契約),適用包租業與房東間。 二、具消費關係之住宅租賃契約: (一)「住宅轉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轉租契約)適用包租業與房客間。 (二)「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代管契約)適用代管業與房東間。 促進住宅租賃契約公平合理,解決住宅租賃糾紛 內政部指出,為強化租賃權利義務關係,並解決常見的住宅租賃糾紛如押金上限、提前終止租約、使用租賃住宅之.........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