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類弱勢戶:應具備一般戶資格,且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至第12款之社會弱勢身分者。
- 特殊境遇家庭。(配偶死亡或失蹤、入獄,需有社會局相關證明)
-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 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身心障礙者。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原住民。 災民。 遊民。 身心障礙者。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2類弱勢戶:應具備一般戶資格,且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之經濟弱勢身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