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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

房東

  • 獨立門牌戶。
  • 第一類謄本 (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者宿 舍等字樣)  。
  • 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 包租市價八折 代管市價九折。

房客(一般戶)

  • 中華民國國民。
  • 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一:
    年滿18歲。
    未滿18歲已結婚。
    未免18歲未成年人,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未免18歲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於申請書內簽名或蓋章,如父母依法不得代理時,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選任之特別代理人簽署。
  • 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之自有住宅者。
  • 「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不超過最新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者(111年度為5萬0466元)」。
  • 另現職警政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不受前述所得限制,並得申請共住。

其他事項

  • 申請人及家庭成員之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285萬元以下且不動產限額532萬元以下。
  • 申請人或家庭成員為身心障礙者或六十五歲以上老人,符合高雄市規定之承租資格,並承租符合其居住需求之租賃住宅,且於高雄市持有一戶自有住宅者,得申請換居將自有住宅出租。前項身心障礙,以身心障礙類別為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b710b、b730b、b735、b765、s750 或s760 者為限。申請人或家庭成員依規定出租之自有住宅及承租之租賃住宅應坐落於同一直轄 市、縣(市),並為同一業者辦理,且承租租賃住宅以有電梯之住宅、無電梯住宅一樓或二樓為限。申請人承租租賃住宅後以一般戶資格認定。
  • 「房客及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退租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
  • 「房客及家庭成員有申請及受領政府租金補貼情事,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放棄申請即終止受領政府租金補貼。」
  • 以上相關申請資格戶數比例條件,未來得依機關政策需要調整之。

房客(弱勢戶)

第1類弱勢戶:應具備一般戶資格,且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至第12款之社會弱勢身分者。

  • 特殊境遇家庭。(配偶死亡或失蹤、入獄,需有社會局相關證明)
  •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 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身心障礙者。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原住民。 災民。 遊民。 身心障礙者。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2類弱勢戶:應具備一般戶資格,且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之經濟弱勢身分者。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