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弱勢民眾於住宅租賃市場租屋、鼓勵民眾釋出空餘屋,及減輕地方政府新建社會住宅的財務負擔,本計畫規劃提供房東輕鬆收租、稅賦減免、修繕及居家安全保險費等補助,另提供租屋服務事業業者服務費及服務費免營業稅的優惠。在人力組織部分,計有政府自行辦理(含委託專責機構)及業者包租等2種包租方式,並依據前述包租方式分析,本試辦計畫採業者擔任二房東方式辦理。另為提供民眾多元參與辦理社會住宅方式,延續採用代管方式補助業者辦理。
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3條第2款規,係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住宅及其必要附屬設施,目前政府推動之社會住宅主要分為以下兩種: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有兩種方案,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由政府獎勵及補助租屋服務事業承租民間的房子,業者與房東簽3年租約後,於租約期間內每個月付房租給該房東,再由業者以二房東的角色,負責轉租給弱勢民眾並管理租約,管理內容包含代收代繳租金、居住關懷訪視、糾紛諮詢、修繕處理、協助申請居家安全相關保險等。
由租屋服務事業協助房東出租住宅給一定所得以下或弱勢的房客,並由政府補助服務費用,由業者負責管理房屋,管理內容包括代收代繳租金、居住關懷訪視、糾紛諮詢、修繕諮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