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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 » 申請資格
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第3.1期計劃
申請資格
優惠項目
證明文件
房東
獨立門牌戶。
建物權狀(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公寓或者宿舍等字樣)。
主要用途均為空白,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
包租市價八折 代管市價九折。
房客(一般戶)
中華民國國民。
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一:
年滿20歲。
未滿20歲已結婚。
未免20歲未成年人,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
未免20歲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於申請書內簽名或蓋章,如父母依法不得代理時,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選任之特別代理人簽署。
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新北市、基隆市及桃園市之自有住宅者。
「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不超過最新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3.5倍者(111年度為6萬5387元)」。
另現職警政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不受前述所得限制,並得申請共住。
其他事項
「房客及家庭成員現已承租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者,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退租公共(營)住宅或社會住宅。」
「房客及家庭成員有申請及受領政府租金補貼情事,於簽訂本案租賃契約前,應事先完成放棄申請即終止受領政府租金補貼。」
以上相關申請資格戶數比例條件,未來得依機關政策需要調整之。
房客(弱勢戶)
第1類弱勢戶:應具備一般戶資格,且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2款至第12款之社會弱勢身分者。
特殊境遇家庭。(配偶死亡或失蹤、入獄,需有社會局相關證明)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身心障礙者。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原住民、災民、遊民、身心障礙者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第2類弱勢戶:應具備一般戶資格,且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1款之經濟弱勢身分者。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