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新聞常看到租屋糾紛,有的是房客把租屋處弄得像是垃圾堆,到處髒亂不堪,還會發出惡臭;有的則是房客雖然已經不再續租,卻一直將自己的個人物品堆放在租屋處內沒拿走,不過對於房東來說,最可怕的莫過於長期拖欠租金,甚至還賴著在租屋處裡,怎麼趕都趕不走的惡房客。
很多人因為到外地讀書、工作,為了能使交通方便,就會選擇租屋,儘管在租屋前都會先簽訂租屋契約來保障彼此,不過還是會遇到一些特例,像是最近屏東出現了一個租屋糾紛:有一個房客不僅已經拖欠兩個月的租金,甚至也都沒有按時繳交電費與管理,不只害房屋被斷電,電表還被拆走,事後,房東在向其催繳租金時,這個房客甚至還要求房東退還押金才願意搬離,讓房東哭笑不得,最後為了讓她離開,還認賠了上萬元。
假如房東遇到了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呢?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遇到拖欠租金的情.........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