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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出租人出租住宅給租金補貼戶 有3項稅賦優惠

2018-07-25

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給租金補貼戶,住宅法106年1月11日修正施行後,提供公益出租人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3項稅賦優惠(公益出租人稅賦優惠簡表如附件)。 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公益出租人自103年即享有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之稅賦優惠,惟103年至105年之公益出租人須透過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始得享有該稅賦優惠,106年起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訂定之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民眾可以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亦可由政府主動認定公益出租人(相關規定及認定流程圖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公益出租人專區https://pip.moi.gov.tw/V2/B/SCRB0405.aspx查詢)。 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 至於所得稅部分,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住宅法第15條,對於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接受租金補貼者之公益出租人,自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所得稅時,表示自己是符合住宅法第15條之公益出租人,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地價稅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已有5直轄市、縣(市)公布 另外,地價稅部分,依住宅法修正第16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課徵之地.........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