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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房客須謹慎雙方合約,以免糾紛頻仍甚至打官司!

2020-07-03

租賃市場是非常龐大的,買不起房的要租房、年輕人要租房、開公司的大部分是租房。租房可能只有一年、或一年又要換房,因此承租人、出租人雙方如何打好契約、如何公平合理是非常重要的事,有些糾紛甚至要對簿公堂,真是痛苦不堪!有些官司的律師費甚至要高過有糾紛的房租了,但是人有時候為了一口氣就是要打官司,官司打完了,氣也消了,又開始後悔當初何必打官司呢?花了一堆律師費、法院裁判費! 官司的類型很多,筆者『不動產租賃相關判決案例』一書中提到如「租約到期而房客找理由延遲搬走,在房東沒有強迫房客搬走的情況下,房客可以算是和房東之間成立不定期租賃契約嗎?」、「定期租約到期後,房東收受租金的事實可否被認定為租約改為不定期?」、「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給他人,又不繳房租給出租人,出租人該怎麼辦?」、「房東如何依土地法第一百條,將出租的房子收回自住或自用?」、「承租人和出租人訂立租屋契約之後,將房屋交給另外一個人占有使用,而另外一個人又將房屋租給許多人,這樣出租人該如何自救呢?」等等諸多租賃間的糾紛類型。 行政院消保處於今年6月17日公布了最新升級版的住宅定型化契約規範。規範中訂立了如租賃期間不得調漲租金、房客若於租賃期間內.........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