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5
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給租金補貼戶,住宅法106年1月11日修正施行後,提供公益出租人綜合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等3項稅賦優惠(公益出租人稅賦優惠簡表如附件)。
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公益出租人自103年即享有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1.2%之稅賦優惠,惟103年至105年之公益出租人須透過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始得享有該稅賦優惠,106年起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訂定之公益出租人資格認定作業要點,民眾可以主動申請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亦可由政府主動認定公益出租人(相關規定及認定流程圖可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住宅補貼-公益出租人專區https://pip.moi.gov.tw/V2/B/SCRB0405.aspx查詢)。
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免稅
至於所得稅部分,內政部營建署表示,住宅法第15條,對於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給符合租金補貼資格且接受租金補貼者之公益出租人,自107年5月申報106年度所得稅時,表示自己是符合住宅法第15條之公益出租人,即可享有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元之免稅優惠。
地價稅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已有5直轄市、縣(市)公布
另外,地價稅部分,依住宅法修正第16條規定,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之土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課徵之地價稅,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惟地價稅優惠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經內政部營建署調查,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宜蘭縣及連江縣等5直轄市、縣(市)已公布制定公益出租人地價稅優惠之自治條例,其餘直轄市、縣(市)尚未完成法制作業或尚在評估中。
過去常有民眾反應因房東課稅問題,無法申請租金補貼,內政部營建署呼籲,政府已提供稅賦優惠,對於有空餘屋之屋主,可考量將住宅出租予領有租金補貼之民眾。
107年租金補貼已開辦 公益出租人可鼓勵房客申請
內政部營建署提醒,房客若符合租金補貼資格者但未申請政府租金補貼,住宅所有權人也可檢附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公益出租人認定函,並鼓勵需要租金補貼的房客申請租金補貼。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107年住宅補貼申請期間為7月23日至8月31日止,房客若想申請租金補貼,可於受理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公益出租人及租金補貼相關規定,可撥打諮詢專線02-2192-0600,有專人接聽,服務時間為7月6日至9月5日,週一至週五早上8時至下午6時。
最後,內政部營建署再次提醒,住宅法第3條規定公益出租人須為住宅所有權人,因此,租賃契約上所載出租人若非住宅所有權人,將無法認定為公益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