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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2.0將上路 惡房東、霸租者小心觸法!

2020-06-23

台灣租房亂象頻傳,不管是惡房東還是不守規矩的房客,總是讓人恨得牙癢癢,為了保護大家的權利,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指出,已審議通過「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當中對於常見的租屋糾紛多有規定,在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就能上路。

消保處諮議陳世元表示,為了配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修訂契約名為「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首先,在名詞定義上,租賃住宅的定義,不需要以有門牌號碼為限,得用「位置略圖」、「房屋稅籍編號」來確認標的。

其次,在常見的租屋糾紛,當中也多有提及相關規定。包括像是針對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方面,契約明定室內裝修應該要經過出租人同意,若裝修中有損壞,由承租人擔起修繕責任。同時,也明定「租賃住宅返還」及「遺留物處理」規定,以防止在租賃關係消失後,還有霸著不走的房客出現。

 

至於在保障房客部分,為了避免日租型契約問題屢次發生,明定租賃期限要30天以上,並且租賃關係還在時,出租人不可以調漲租金。

 

另外,租屋中常見的電費糾紛,規定中也將電費分成「夏月」與「非夏月」各別計價,並不能超過「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以抑止出租人賺取不當利益。

 

消保處也提醒出租人,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規定,若被發現不合並經令改正後,又限期沒有改善的話,主管機關將會以消保法處罰。此外,出租人也必須留意契約內容,如果不符合可請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