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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退休族看過來!

2020-05-15

前一陣子,有位即將退休的網友寫信給筆者。她說她看過筆者之前寫的第15本書—《空巢的勇氣:人生下半場的35個必修學分》,再加上自己單身、無依無靠,所以,非常擔憂自己退休後的老年生活。

因為,這位網友單身未婚,但有一個性格古怪的哥哥。兄妹兩人在父母健在之際,就沒常往來過,自二老走後,兄妹更是形同陌路。且又看多了媒體上許多人,在老年失智之後無法自行處理財產,讓自己多年的辛苦錢,被不信任的親人騙走。

呂蕙容引用日本為例,許多老年人在監護宣告後,就算是由親人擔任監護人,高齡者受監護人侵占財產的情形,仍舊是非常嚴重。為了避免親屬監護人濫權,國內信託公會也參考了日本監護信託制度,已研議相關建議,函請主管機關參考日本的做法—法院於監護宣告時,可裁定受監護人財產是否應交付信託?

但在現階段,如果民眾擔心自己日後因為失能或失智,導致「無行為能力」而無法處理自己的資產,讓退休金100%用於自己身上,其實很適合提早透過「安養信託」,以進行退休規劃。

一般安養信託的資金來源,是以「現金」、「有價證券(透過發放的股利、股息,做為信託受益人」的生活費來源)」、「保險(約定將保險理賠金,做為信託資產的來源)」及「不動產」。

且由於信託契約是由雙方當事人(委託人與受託的金融機構)約定,內容也是依照委託人的需求,以達到量身設計與規劃的目的,所以,信託業務的實務運作,其實可以有更多種千變萬化。而以下,只是簡單以目前業者常見的模式,提供給想要替自己安排退休生活費用的民眾參考。
這位網友聽說時下銀行所承辦的「安養信託」業務,能夠幫她解決問題,而她看過銀行網頁上的介紹,說在財產管理方面,可以結合不同的金融商品,以提供信託受益人生活上的一定保障。只是對於其中的細節操作,並不是那麼熟悉。

根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的統計,截至2019年年底為止,整體「安養信託(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的財產信託本金)」達到了260億元,受益人數也增加到近3萬人。以上金額與人數的大幅成長,除了部分身心障礙者之外,也更突顯出一般高齡者對於「安穩退休生活」的期望。

如果從退休財務規劃的角度來看,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首先指出,老年生活光有財產還不夠,一定要有結合財產管理的信託機制,才能讓安養的功能發揮到極致。

也就是說,萬一民眾在辦理信託後,不幸發生老失智失能時,就不用擔心財產遭人侵占或保險金移作他用。因為受託人(金融機構)會依照信託契約,依照委託人所規劃之方式進行管理,像是:每月撥付定額生活費供自己所用、支付安養機構或看護費用、代為支付水電費、稅金…等。

此外,由於信託之後,財產已經移轉到受託銀行,可以避免這筆資產遭他人覬覦而挪用,更能符合老年安養的信託目的。她笑著表示:「老年生活如果只有財產沒有辦理信託,就如坊間所說,好像雨傘只撐開一半,還是有可能淋到雨」。

至於民眾所關心,老年後因為失智、重病,當事人由於意思能力喪失或衰退,而無法自行管理資產的問題,呂蕙容指出,安養信託也同樣可與我國民法新增的「意定監護」制度相結合。

其運作方式是:當事人在自己意思能力健全時,先與自己信任的人簽訂契約,約定將來自己意思能力喪失或衰退時,由這位信任的人擔任監護人,以協助信託業者管理其財產。

以現金資產成立安養信託
舉例來說,某人擁有500萬元的養老金,他成立安養信託可有兩種方式。其一是:他不用靠這筆500萬元的養老金過退休生活。這個時候,他只想讓這500萬元養老金「保本」,以便在日後,繳交老人安養中心的入住費用。因此在設立時,指定將信託資產運用在最保守的定存上,用定期存款衍生的利息,支付成立安養信託的費用。

且在成立信託時,委託人(受益人)可以事先與信託機構約定好,日後這筆信託資產的「支出項目」與「給付方式」。例如支付給XX安養中心或養護中心,並以該中心的費用單據,向信託機構申請款項(一般支付時間不會超過一週)。

至於其二,則是想用這500萬元做為生活費的做法。這個時候,要先估算每月所需的生活費(例如每月3萬元)。之後,再將這500萬元拆成兩筆錢,其中一部分(約300-400萬元)固定做定存,或是收益比定存高一些,但相對保守的投資標的。

呂蕙容強調,由於安養信託成立的目的,多半是以「保本」為目的,「獲利」並不是主要的考量。因此,可能連結的金融商品,多數是以定存、債券或風險屬性R1/R2的基金為主。

至於另一部分的資金(約100-200萬元),則是開立活存帳戶。每月用這個帳戶裡的錢(100-200萬元的本金,再加另一個定存帳戶裡的收益),支付每個月的生活費開銷(可以定期匯到其他指定的帳戶),或是支付安養院的月費。

當然,在成立安養信託之初,委託人可以約定一個「每月固定支出金額(例如3萬元)」,也可以設定一個「初期每月3萬元,但日後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連動增加」的約定。

以有價證券等資產成立安養信託
就呂蕙容的了解,目前選擇有價證券信託的客戶,有些是上市、櫃公司大股東,或是家族性公司的家族成員股東,受限於「不能隨意處分持有股份」的人,其最簡單的做法,就是將這些無法自由處分的有價證券交付信託,然後約定將這些有價證券的固定配息,做為委託人(受益人)的生活費,而手中握有不少有價證券的股票族,也可以利用此種方式辦理安養信託。

當然,有價證券無法像定存或債券一樣的「保本」,股價常常會上下波動。呂蕙容表示,假設做為信託資產的有價證券,其固定的現金股利(股息)發放金額,不足以支付預定的生活費時,則可以在信託契約中事先約定處分的方式,例如由委託人或其家人指示變賣,以換取現金來支應各項生活費。

以不動產資產成立安養信託
目前手中握有不動產的民眾,較為熟知的是已經辦理多年的「以房養老」業務。但如果與信託結合,則有更新的「結合以房養老的保險金信託」業務。其運作模式如下表。

信託公會組長張大為補充,目前實務上,除了之前民眾已知的傳統「以房養老+保險金信託」組合外,還有一種新型態的「留房養老」信託業務。儘管這種「留房養老」的信託方式,目前還是限於少數銀行辦理,但是民眾反應非常積極,已有一些案例。

最後,呂蕙容不忘提醒想要預先透過信託商品,替自己做好退休規劃的民眾:依照信託契約的精神,合約裡面很多細節的約定,例如未來支付項目與帳戶的指定,可以在訂約之時就先確定。之後,當然可以隨時更動(但如有修改契約,會另外加收一筆「修約費」)。

在修改時,如果委託人是「有行為能力」,自己就可更改;但如果屆時委託人「無行為能力」,則只限「有權更改者」,也就是委託人事先指定的人選,或是由法院指定。

只不過,更為省錢(不用修約費)、省事的做法,就是在簽訂信託契約時,就採取「彈性約定」的方式。例如委託人原本希望入住某養老機構,但怕到時入住機構沒有空位,而必須改住其他養老機構。這時,可以在合約中,先設定第一優先選項,再多設幾個次要選項。

又例如擔心自己未來失智之後,匯到自己帳戶裡的錢,並不能真正用在自己身上,就可以事先約定「未來自己無行為能力時,誰有權可以動支這筆信託財產」?或是哪些「有權人」可以憑單據向信託機構申請款項?

環顧現有的各種退休理財工具之中,既能夠提供穩定而具有彈性的現金流,且由金融機構發揮管理的功能,也不需要立即處分名下各項財產,又能100%確保收益都用於當事人身上的標的,也只有各種信託業務可以做到。且實務上安養信託的財產來源非常多元,且信託的方式深具彈性,可以完全配合委託人的需求。

當然,由於個人將財產交付信託,必須支付一定的費用成本(包括訂約時的簽約手續費、每年的信託管理費用,以及修改契約所要支付的修約費…等),同時信託財產需支付受益人每月生活費用,過少的財產難以支應長期的生活。所以,這類信託業務,比較適合「財產具有一定規模以上」的民眾採用,目前雖然銀行承作門檻為30-50萬元以上。但根據呂蕙容的經驗,財產交付信託在300萬元以上者,比較具有規模經濟。

至於其做法則是:委託人將名下不動產交付信託,將名下不動產交付信託,產權由銀行管理,租賃事務可由高齡者自行管理,或委由銀行合作的業者(目前銀行是與建經公司異業結盟)辦理代租或代管,扣除掉一些費用(管理費或維修費用)後,再將收益支付給當事人。當信託契約結束後,不動產產權回歸當事人本人,或其遺產繼承人。